自3月1日0時起至6月30日24時,珠江流域將進入為期4個月的禁漁期。在此期間,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,除娛樂性垂釣之外,所有捕撈作業都被嚴格禁止。
東莞市對珠江禁漁作出了如下明確要求:
(一)禁漁時間:從3月1日0時開始,至6月30日24時結束。
(二)禁漁水域范圍:涵蓋廣東省管轄的珠江干流、支流、通江湖泊、珠江三角洲河網以及有關重要獨立入海河流重點河段。根據國家、省相關文件要求,東莞市的禁漁區域為流經該市的東江及其支流。禁漁范圍南邊至東江入海口〔具體為:東江北干流東江鐵路大橋(23°03′55.79″n、113°32′20.69″e)、淡水河漳澎水閘(22°59′19.79″n、113°34′22.83″e)、東江南支流沙田游艇俱樂部(22°56′2.91″n、113°36′41.92″e)河口分界線〕,北邊至與惠州交界處。
(三)禁止作業方式: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,除娛樂性垂釣外,一切捕撈作業均被禁止。
(四)禁漁要求: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,全市內陸捕撈漁船必須全部實現“人上岸、船靠港、網入庫”。若在禁漁期間,因開展漁業資源調查研究捕撈和養殖生產等有捕撈需求的,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》規定,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。
關于違法處罰依據如下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》第三十八條規定:使用炸魚、毒魚、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,違反禁漁區、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的,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、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,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,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,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沒收漁具,吊銷捕撈許可證;情節特別嚴重的,可以沒收漁船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條規定: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】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,在禁漁區、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撈水產品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罰金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》第三十二條規定:違反本條例規定,漁業船舶未經檢驗、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擅自下水作業的,沒收該漁業船舶。
來源:東莞農業農村